問題詳情

25 依司法院釋字第 761 號解釋意旨,有關智慧財產法院之審判程序,法官及技術審查官之迴避,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官迴避制度屬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
(B)曾於民事法院陳述意見之技術審查官,於智慧財產法院審理相牽涉之案件時,亦有迴避制度之適用
(C)辦理智慧財產民事訴訟之法官,就與該民事事件相牽涉之智慧財產行政訴訟之審判,應迴避
(D)曾參與智慧財產行政訴訟案件之法官,如調任最高行政法院,就同一案件,應迴避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困難0.270677
統計:A(258),B(608),C(432),D(298),E(0)

用户評論

f46791957】評論

(A)(B)釋字第761號 (民國 107 年 02 月 09 日)理由書  第六段 以下一、法官迴避制度應屬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A)本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必須給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以獲及時有效救濟之機會,此乃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核心內容(本院釋字第752號解釋參照)。而訴訟權之落實,則有賴立法機關制定法律,進一步形塑具體訴訟制度。立法機關具體化訴訟制度固然有一定之自由形成空間,惟仍不得違背前揭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關於訴訟制度之形塑,須關照之面向不一,法官迴避制度是其中一項。其目的有二:其一是為確保人民得受公平之審判,並維繫人民對司法公正性之信賴,而要求...

搖尾巴高手】評論

@智慧財產權有明訂定(法官與技術審查關迴避制度)@迴避 : 第一審法院法官審(技術審查法官就躲起來迴避),第二審就要換技術審法官審(法院法官就要躲起來迴避)@技術法官審查(報告書、不公開)。@迴避適用,民事、刑事、行政。@辦理的那個法官不得迴避(案件是你辦理的不能迴避不辦理這件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