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考生】評論
未經授權,侵害著作權人的著作權(A)錯誤,屬非公開上映之行為(B)錯誤,不可主張,未經同意就是不行(C)錯誤,應該為公開傳輸。公開播送用於電視媒體播放,公開傳輸用於社群軟體又或者網路媒體平台。(D)正確,無論如何都需經過著作權人之同意
【每天朝目標邁進】評論
著作權法(按圖放大)
【louise】評論
(B)公司於尾牙播放配上音樂光碟片,應可主張著作權法第 55 條非以營利為目的於活動中使用之權利限制 (X)---不得主張 著作權法 第 55 條“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本條合理使用之方法包括: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並不包括重製行為(未經授權之流行音樂製作成光碟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