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7 投保單位違反勞工保險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法律效果為何?
(A)投保單位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 4 倍罰鍰
(B)投保單位按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 2 倍罰鍰
(C)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應由保險人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D)保險人應退還該保險費予被保險人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困難0.335352
統計:A(443),B(229),C(607),D(42),E(0)

用户評論

yuhsuan】評論

比較考題~有關我國勞工保險條例對於投保單位未依法辦理勞工保險之責任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投保單位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 1 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 處 4 倍罰鍰 (B)投保單位未負擔被保險人之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負擔者,按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2 倍罰鍰 (C)投保單位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之保險費金額,處4 倍罰鍰 (D)投保單位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應由保險人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答案:D未投保、以多報少 = 4倍未負擔 = 2倍

cry0970】評論

勞保條例第72條未投保→保險金額四倍罰緩未負擔保費→保險金額兩倍罰緩以多報少/以少報多→保險金額四倍罰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