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朝目標邁進】評論
國家賠償法第 2 條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第 3 條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A)警察執行職務時,不慎撞傷路人 (B)機車騎士因市區道路龜裂而不慎摔傷 (C)乘客在某高鐵站月台,因月台潮濕而滑倒骨折(D)遊客在陽明山國家公園,因欄杆斷裂而摔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