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uise】評論
公務員民法侵權責任規定 依民法第186條規定:「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致第三人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其因過失者,以被害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時為限,負其責任。前項情形,如被害人得依法律上之救濟方法,除去其損害,而因故意或過失不為之者,公務員不負賠償責任。」此有公務員民法侵權責任規定。 然而依上開法律規定,本條僅有在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致第三人受損害者,方依法負賠償責任,而在過失狀況下,則須限於被害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時為限,負其責任。 而在國家賠償法制定後,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