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hsuan】評論
消費者保護團體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負有如下任務:(一)商品或服務價格之調查、比較、研究、發表。 (二)商品或服務品質之調查、比較、研究、發表。 (三)商品標示或其內容之調查、比較、研究、發表。 (四)消費資訊之諮詢、介紹與報導。(五)消費者保護刊物之編印發行。(六)消費者意見之調查、分析、歸納。(七)接受消費者申訴,調解消費爭議。(八)處理消費爭議,提起消費訴訟。(九)建議政府採取適當之消費者保護立法或行政措施。 (十)建議企業經營者採取適當之消費者保護措施。 (十一)其他有關消費者權益之保護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