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朝目標邁進】評論
行政訴訟法第 四 章 收容聲請事件程序第 237-10 條本法所稱收容聲請事件如下:一、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提起收容異議、聲請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事件。二、依本法聲請停止收容事件。 第 237-11 條(A)收容聲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前項事件,由受收容人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不適用第十三條之規定。 第 237-12 條(C)行政法院審理收容異議、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之聲請事件,應訊問受收容人;入出國及移民署並應到場陳述。行政法院審理前項聲請事件時,得徵詢入出國及移民署為其他收容替代處分之可能,以供審酌收容之必要性。 第 237-...
【警特已上綁。。。】評論
為什麼無理由是裁定駁回,而不是判決駁回??
【陳樂】評論
(A) 地院行政訴訟庭(B)裁定駁回回10F 判決須經言詞辯論,而且須做出決定。我是想說 判決跟裁定相比,判決比較嚴重,而無理由好像還沒進到言詞辯論那關只是法院先覺得無理由,所以是裁定比較適當,小的是這樣理解~~(C)到場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