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咖啡】評論
第 18 條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雇主應給予哺(集)乳時間三十分鐘。前二項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A)子女未滿 2 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雇主應每日給哺(集)乳時 間 60 分鐘 (B)哺(集)乳時間為每次 30 分鐘,每日共 60 分鐘 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沒說每次要30分鐘,總共60分鐘就好,不限次數)(C)延長工作時間達 2 小時以上者,雇主應給予哺(集)乳時間 30 分鐘 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雇主應給予哺(集)乳時間三十分鐘。(D)哺(集)乳時間,視為休息時間 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