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Jk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法務部 法律字第 0960036300 號按行政程序法(下稱本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5 項規定:「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第 1 項)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第 5 項)」此為學理上所謂「管轄恆定原則」(又稱「管轄權法定原則」)之明文規定,乃揭示行政機關之權限均係以法規為依據,不得任意設定或變更(吳庚著「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2005 年 8 月增訂 9 版,第 200 頁參照)。縱因行政事務態樣複雜,行政機關將部分權限為委任或委託,仍須有法規依據,是本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2 項及第 16 條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