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國考生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民法消滅時效:再一定期間內不行使致使法律關係消滅效力。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一、請求權有15年:民法第125條二、請求權有5年的:民法第126條、民法第137條第3項三、請求權2年的:民法第127條因此判決確定後,未滿5年的消滅時效期間,變更為5年。民法之除斥期間:用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力,因而使權力消滅通常使用在權力發生時起算(A)消滅時效期間為2年→錯誤,變更為5年(B)消滅時效期間自甲完成運送日起算→錯誤,是甲知悉行使權利之時起(C)消滅時效期間為5年→正確(D)消滅時效期間自起訴日起算→錯誤,如B選項所述
【用戶】每天朝目標邁進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之區別消滅時效除斥期間(預定期間)解釋請求權因經過一段期間不行使致使該請求權歸於消滅的法律效力權利人不於法定或約定期限內行使權利因而使權利消滅目的維持新建立之秩序維持繼續存在的原秩序客體請求權:要求他人為特定行為之權利形成權:權利人單方面意思表示,使已成立之法律關係之效力發生、變更或消滅。(承認權、選擇權、撤銷權、解除權、終止權、抵銷權)起始時間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行為時算自權利發生時起算中斷、不完成有(民129以下)無不變期間,除法律另定,不得展期逾期請求權仍得行使,但義務人得主張消滅時效而拒絕履行(抗辯權)權利當然消滅,不得再主張拋棄時效利益得 (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