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對於下列何者不服,得提起訴願?
(A)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所為之復審決定
(B)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所為之懲戒處分覆審決議
(C)行政機關確認受益人不當得利應返還範圍之書面
(D)公務員所屬長官針對個案指示應如何處理之指令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32436
統計:A(44),B(93),C(490),D(42),E(0)

用户評論

】評論

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所為之懲戒處分覆審決議視為終局判決,不可再提起訴願程序

每天朝目標邁進】評論

(A)釋字第243號公務員受免職或記過處分得提行政訴訟?中央或地方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或相關法規之規定,對公務員所為之免職處分,直接影響其憲法所保障之服公職權利,受處分之公務員自得行使憲法第十六條訴願及訴訟之權。該公務員已依法向該管機關申請復審及向銓敘機關申請再復審或以類此之程序謀求救濟者,相當於業經訴願、再訴願程序,如仍有不服,應許其提起行政訴訟,方符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法理。行政法院五十一年判字第三九八號、五十三年判字第二二九號、五十四年裁字第十九號、五十七年判字第四一四號判例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不再援用。至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記大過處分,並未改變公務員之身分關係,不直接影響人民服公職之權利,上開各...

louise】評論

接續每天朝目標邁進 同學補充的題目,再補充如下^^43 公務人員對於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所為再申訴決定不服者,得為如何之救濟? C(A)依訴願法規定提起訴願 (B)依行政訴訟法規定提起行政訴訟 (C)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申請再審議 (D)再申訴決定為最終決定不得再請求救濟  第 94 條保障事件經保訓會審議決定,除復審事件復審人已依法向司法機關請求救濟者外,於復審決定或再申訴決定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處分機關、服務機關、復審人或再申訴人得向保訓會申請再審議:(餘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