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uise】評論
(A)第 25 條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 (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 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公務人員已亡故者,其遺族基於該公務人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得依本法規定提起復審。第 77 條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公務人員離職後,接獲原服務機關之管理措施或處置者,亦得依前項規定提起申訴、再申訴。 (B)(C)第 78 條申訴之提起,應於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服務機關為之。...
【小琪】評論
救濟: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申訴(服務機關)→再申訴(保訓會)行政處分:復審(保訓會)→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