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ianlai53】評論
憲法第143條中華民國領土內之土地屬於國民全體。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私有土地應照價納稅,政府並得照價收買。附著於土地之礦,及經濟上可供公眾利用之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不因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A)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歸人民共享之。(B)國家對於土地之分配與整理,應以扶植自耕農及自行使用土地人為原則,並規定其適當經營之面積。第148條中華民國領域內,一切貨物應許自由流通。(D)第149條金融機構,應依法受國家之管理。(C)
【Work hard】評論
(A)附著於私有土地之鑛,屬於該私人所有 國家所有(B)土地價值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國家應徵收增值稅 不以(C)金融機構以公營為原則 企業化經營(D)中華民國領域內,一切貨物應許自由流通
【louise】評論
補充:憲法第149條金融機構,應依法受國家之管理。(C)第150條國家應普設平民金融機構,以救濟失業。 憲增第10條國家對於公營金融機構之管理,應本企業化經營之原則;其管理、人事、預算、決算及審計,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