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 關於憲法基本國策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予以適當工作之機會」之規定,僅係方針條款,不具有給付請求權之效力
(B)「6 至 12 歲之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納學費」之規定,具有強制拘束力
(C)「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之規定,亦屬憲法平等保障之依據
(D)國家對於「從事教育久於其職而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或補助」之規定,具有給付請求權之效力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67116
統計:A(533),B(221),C(49),D(1052),E(0)

用户評論

【用戶】幫按讚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D)憲法第167條僅具方針條款之性質,並無賦予人民主觀人民主觀公權力之規範效力存在,不具有給付請求權之效力 第一百六十七條(對於教育事業及從事教育者之鼓勵)  國家對於左列事業或個人,予以獎勵或補助:  一、國內私人經營之教育事業成績優良者。  二、僑居國外國民之教育事業成績優良者。  三、於學術或技術有發明者。  四、從事教育久於其職而成績優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