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YW】評論
對於無力繳納保費的人,國家應給予適當的救助,不得拒絕給付健保,如此才能符合憲法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保障老弱殘廢、無力生活人民的的目的。http://www.focusconlaw.com/mandatory_health_insurance_constitution_explanation_no_472/
【幫按讚】評論
(A)個人不能只援引憲法第 15 條規定,直接向國家請求給付金錢或生活必 需品 →錯第15 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之生抽象權利說(指針規定積極說):存權規定一方面賦予國民請求立法機關立法的權利,一方面課國家以立法的義務。惟只有透過立法才能具體落實,在未有立法前,只不過是一種指針規定。對於此說有學者認為係一種「憲法委託」,認為立法者自憲法中獲得一個立法的委託,承擔予以落實憲法的義務。→意思是憲法沒騙你,政府的確會給予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的保障,只是符合哪些身分條件跟申請門檻限制要去依據相關法令。憲法是給立法者大方向去遵守,人民無法直接依據憲法第15條無條件跟國家請求金錢或生活必需品,而要依據法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