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njour】評論
我的理解(有錯請指正)第三條三、雇主:指僱用受僱者之人、公私立機構或機關。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或代表雇主處理有關受僱者事務之人,視同雇主。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時,視為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二條(性騷擾之定義)、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第三十六條規定之雇主。 因此有關性騷擾的部分派遣單位和要派單位都是雇主 都應負責D選項則是行為人與雇主都要負賠償責任
【si715123】評論
B錯在哪?
【yianlai53】評論
覺得最佳解需要補充樓主的詳解—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3條「三、雇主:指僱用受僱者之人、公私立機構或機關。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或代表雇主處理有關受僱者事務之人,視同雇主。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時,視為第8條、第9條、第12條(性騷擾之定義)、第13條、第18條、第19條及第36條規定之雇主。 」→故派遣公司和要派公司都算是雇主。但個人覺得,應該要加上同法 第27條第1項「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第12條之情事,受有損害者,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雇主證明其已遵行本法所定之各種防治性騷擾之規定,且對該事情之發生已盡力防止仍不免發生者,雇主不負賠償責任。」→因此雇主(派遣公司和要派公司)皆需負賠償責任。如有問題歡迎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