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 憲法第 134 條規定:「各種選舉,應規定婦女當選名額,其辦法以法律定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保障婦女當選名額,其目的在促進兩性地位實質平等
(B)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的全國不分區及僑選立委,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 低於二分之一
(C)規定婦女當選名額的法律,其合憲性審查須採最嚴格之審查基準
(D)此條規定不構成修憲界限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73529
統計:A(2),B(14),C(39),D(13),E(0)

用户評論

girll2778】評論

(D)修憲界線為以下四原則-釋字499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如聽任修改條文予以變更,則憲法整體規範秩序將形同破毀,該修改之條文即失其應有之正當性。憲法條文中,諸如:第一條所樹立之民主共和國原則、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利、以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之所在。

Eason Liu】評論

 請問一下您的意思是婦女當選名額之特別規定情形無須嚴格之審查嗎? 原因是因為其規定係屬憲法之特別規定而無須採嚴格審查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