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凜】評論
釋字第 707 號有關教師之敘薪,除尚未施行之教師法第十九條規定外,教師法及其他法律尚無明文規定。教育部於六十二年九月十三日訂定發布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含附表及其所附說明),嗣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下稱系爭辦法),作為教師待遇完成法律制定前,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下稱上開教師)敘薪之處理依據(系爭辦法第一條參照)。按系爭辦法固係教師待遇相關法律制定前之因應措施,惟此種情形實不宜任其長久繼續存在。系爭辦法自六十二年訂定施行迄今已久,其間,八十四年八月九日制定公布之教師法第二十條(尚未經行政院以命令定施行日期)及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制定公布之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一項,均分別明定教師之待遇,應以法律定之,惟有關教師之待遇,迄今仍未能完成法律之制定。系爭辦法係規範上開教師薪級、薪額、計敘標準、本職最高薪級以及在職進修取得較高學歷之改敘等事項,事涉上開教師待遇之所得,係屬涉及上開教師財產權之保障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其未經法律之授權以為依據,核諸首開說明,與憲法上法律保留原則自屬有違。
【Summerbaby Ha】評論
不是以辦法啦
【女生自己賺】評論
求解答~~
【我一定要成為消防員 Por】評論
CD有人可以解釋 為何沒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冠逸】評論
(C) 釋字第563號 屬於大學自治事項,受制度性保障 --- 合憲(D) 釋字第510號 係為維護公眾利益,基於航空人員之工作特性,就職業選擇自由個人應具備條件所為之限制, 非涉裁罰性之處分,與首開解釋意旨相符,於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之規定亦無牴觸 --- 合憲
【搖尾巴高手】評論
@公立學校高中以下教師續薪,以公立學校教職員敘新辦法定之。@地方自治團體就其自治事項,於合理範圍內以自治條例限制居民基本權。@體格檢查及格證書. ... 本標準依民用航空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憲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應以法律為之,惟仍應符合大學 ... 具備一定之水準,自得於合理及必要之範圍內,訂定有關取得學位之資格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