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依司法院釋字第 509 號解釋之見解,有關刑法誹謗罪規定,行為人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行為人須自行證明其誹謗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
(B)檢察官或自訴人無須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
(C)依行為人所提證據資料,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即可免於刑罰
(D)受誹謗者只要證明其名譽因行為人言論而受損,行為人即應負誹謗罪責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07143
統計:A(71),B(17),C(272),D(48),E(0)

用户評論

【用戶】龍共君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釋字509號: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前段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以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事項之行為人,其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為不罰之條件,並非謂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用戶】龍共君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釋字509號: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前段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以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事項之行為人,其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為不罰之條件,並非謂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