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評論
釋字第 728 號理由書簡單摘要祭祀公業係由設立人捐助財產,以祭祀祖先或其他享祀人為目的之團體(祭祀公業條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參照)。其設立及存續,涉及設立人及其子孫之結社自由、財產權與契約自由。
【小銀】評論
祭祀公業這種組織跟宗教信仰相關,但它本身不是宗教。宗教要結社是成立宗教團體,不會成立祭祀公業。
【Zhian Jang】評論
請問誰可以解釋為何有契約自由?
【龍共君】評論
釋字第728 號:祭祀公業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並未以性別為認定派下員之標準,雖相關規約依循傳統之宗族觀念,大都限定以男系子孫(含養子)為派下員,多數情形致女子不得為派下員,但該等規約係設立人及其子孫所為之私法上結社及財產處分行為,基於私法自治,原則上應予尊重,以維護法秩序之安定。~成員們要用何種規約(契約)決定祭祀公業之成立與成員條件,都應該受有充分的自由,以確保其等財產權之行使。可見"契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