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 根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之規定,納稅者不服課稅處分、復查或訴願決定提出行政爭訟之案件,其課稅處分、復查或訴願決定,自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後,因違法而受法院撤銷或變更者,自法院作成撤銷或變更裁判之日起,逾多少年未能確定其應納稅額者,不得再行核課?
(A) 3
(B) 5
(C) 10
(D) 15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
統計:A(0),B(3),C(0),D(2),E(0)

用户評論

【用戶】涂寶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二十一條納稅者不服課稅處分、復查或訴願決定提出行政爭訟之案件,其課稅處分、復查或訴願決定自本法施行後因違法而受法院撤銷或變更,自法院作成撤銷或變更裁判之日起逾十五年未能確定其應納稅額者,不得再行核課。但逾期係因納稅者之故意延滯訴訟或因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所致者,不在此限。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等,準用前項規定。

【用戶】涂寶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二十一條納稅者不服課稅處分、復查或訴願決定提出行政爭訟之案件,其課稅處分、復查或訴願決定自本法施行後因違法而受法院撤銷或變更,自法院作成撤銷或變更裁判之日起逾十五年未能確定其應納稅額者,不得再行核課。但逾期係因納稅者之故意延滯訴訟或因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所致者,不在此限。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等,準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