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llen Chen】評論
第 289 條調查證據完畢後,應命依下列次序就事實及法律分別辯論之:一、檢察官。二、被告。三、辯護人。已辯論者,得再為辯論,審判長亦得命再行辯論。依前二項辯論後,審判長應予當事人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之機會。
【貼貼樂 ( ̄︶ ̄)↗】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290條 (被告最後陳述)審判長於宣示辯論終結前,最後應詢問被告有無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