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3 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之規定,以下何者,非屬得以進行預防性羈押的罪名?
(A)刑法第173條第1項之放火罪
(B)刑法第320條之竊盜罪
(C)刑法第346條之恐嚇取財罪
(D)刑法第221條之強制性交罪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29073
統計:A(919),B(364),C(169),D(80),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法條競合、羈押之延長、強奪?強盜?

用户評論

五色幸運草】評論

有夠機車的一題錯在條號錯誤 = = 放火罪是174 刑訴第 101-1 條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一、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  項、第二項之放火罪、第一百七十六條之準放火罪。二、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強制猥褻罪、  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之加重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五條之乘機性交  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第二百七十七  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但其須告訴乃論,而未經告訴或其告訴已經撤回  或已逾告訴期間者,不在此限。三...

貼貼樂 ( ̄︶ ̄)↗】評論

(A)刑法第173條第1項之放火罪 X(B)刑法第320條之竊盜罪 V(C)刑法第346條之恐嚇取財罪 V(D)刑法第221條之強制性交罪 V刑事訴訟法 第101-1條 (羈押-要件)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一、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放火罪、第一百七十六條之準放火罪。二、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之加重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五條之乘機性交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但其須告訴乃論,而未經告...

好期待(107身特已上榜)】評論

OOXX哩= = 做題目想說 都有壓結果錯在條號 ==+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E

joy】評論

刑事訴訟法第 101-1 條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一、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    項、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放火罪、第一百七十    六條之準放火罪、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之劫持交通工具罪。二、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二條之加重強制性交    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之加重強制    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五條之乘機性交猥褻罪、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之    強制性交猥褻之結合罪、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

Altis】評論

刑事訴訟法第 101-1 條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一、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    項、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放火罪、第一百七十    六條之準放火罪、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之劫持交通工具罪。二、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二條之加重強制性交    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之加重強制    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五條之乘機性交猥褻罪、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之    強制性交猥褻之結合罪、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

李世蒼】評論

太機車了吧

Yan Gachi】評論

第 101-1 條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一、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放火罪、第一百七十六條之準放火罪、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之劫持交通工具罪。二、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二條之加重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之加重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五條之乘機性交猥褻罪、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之強制性交猥褻之結合罪、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殺人罪、第二百七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