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9 以下關於身體檢查之敘述,何者錯誤?
(A)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之必要,對於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得違反其意思予以照相
(B)司法警察官有相當理由認為唾液可為犯罪之證據時,對於拘提到案之犯罪嫌疑人得採取其唾液
(C)鑑定人因鑑定之必要,得經檢察官之許可,採取證人之血液
(D)檢察事務官因蒐集證據之必要,得對傳喚到案之犯罪嫌疑人,在違反其意思的情況下,採取其指紋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47266
統計:A(128),B(235),C(339),D(118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逕行搜索與緊急搜索、鑑定程序、聲請證據之駁回

用户評論

五色幸運草】評論

(D)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

金榜題名】評論

(一)刑事訴訟法§205-2規定:「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違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意思,採取其指紋、掌紋、腳印,予以照相、測量身高或類似之行為;有相當理由認為採取毛髮、唾液、尿液、聲調或吐氣得作為犯罪之證據時,並得採取之。」(A)之「逮捕到案」及(B)之「拘提到案」係屬正確,而(D)之「傳喚到案」則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二)刑事訴訟法§205-1Ⅰ規定:「鑑定人因鑑定之必要,得經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之許可,採取分泌物、排泄物、血液、毛髮或其他出自或附著身體之物,並得採取指紋、腳印、聲調、筆跡、照相或其他相類之行為。」(C)之所述正確。

elma0316】評論

檢察事務官因蒐集證據之必要,對傳喚到案拘提或逮捕之犯罪嫌疑人,在違反其意思的情況下,採取其指紋。

snoopy75smb】評論

(A)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之必要,對於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得違反其意思予以照相(O)(B)司法警察官有相當理由認為唾液可為犯罪之證據時,對於拘提到案之犯罪嫌疑人得採取其唾液(O)(C)鑑定人因鑑定之必要,得經檢察官之許可,採取證人之血液(O)(D)檢察事務官因蒐集證據之必要,得對傳喚到案之犯罪嫌疑人,在違反其意思的情況下,採取其指紋(X;傳喚到案,不得違反其意思下採取其指紋)刑事訴訟法 第 205-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