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via】評論
(A)第 440 條 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B)第 448 條 在第一審所為之訴訟行為,於第二審亦有效力。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255條 (訴之變更或追加限制之例外)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被告同意者。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四、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五、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六、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者。七、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
【elma0316】評論
(A)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 30 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B)在第一審所為之訴訟行為,於第二審不生效力 (C)於第二審為訴之追加或變更,若不甚礙他造當事人防禦及訴訟終結時,不須他造同意 得追加變更他訴(D)被告就主張抵銷之請求尚有餘額部分,有提起反訴利益,而提起反訴者,不須他造同意
【胡愛晏】評論
若不甚礙他造當事人防禦及訴訟終結時還是需要他造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