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via】評論
(A) 非"懷疑" ! 第 496 條二項 前項第七款至第十款情形,以宣告有罪之判決或處罰鍰之裁定已確定,或因證據不足以外之理由,而不能為有罪之確定判決或罰鍰之確定裁定者為限,得提起再審之訴。(B) 第 502 條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500條 (提起再審之期間)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判決確定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以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或第十二款情形為再審之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Peter Wkf ,徵婚】評論
刑訴434:裁定駁回民訴502:判決駁回考前3週,還有進步空間,不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