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lbourne】評論
(A)依民事訴訟法第240-3條規定,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之效力。(B)(C)依民事訴訟法第240-4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D)民事訴訟法第240-4條第2項。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519條 (異議之效力)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