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妍蓁】評論
精修下列關於補充判決之敘述,何者正確? (A)訴訟費用漏未判決,亦屬於判決脫漏(B)判決如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職權或依聲請更正之 (C)當事人就脫漏部分聲明不服者,以上訴論(D)脫漏之部分尚未辯論終結者,法院應更新辯論公職◆民事訴訟法- 95 年 - 95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五等 答案:AB法院應依職權或依聲請更正之→補充之C當事人就脫漏部分聲明不服者,以上訴論→聲請補充判決論D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為判決。未終結者,審判長應速定辯論期日。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232條 (判決之更正)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項裁定,附記於判決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裁定之正本送達。對於更正或駁回更正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但對於判決已合法上訴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 第一編總則 第四章訴訟程序 第六節裁判 相關法條
【luchbox_21】評論
(C)脫漏部分已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 脫漏部分未辯論終結者,審判長應依職權另定言詞辯論期日
【Love Lou】評論
B選項根據楊律師寫的訴訟法大意P144舉的例子 不是應該要上訴請求廢棄改判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