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 依實務見解,有關分割共有物之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院應受原告及被告主張分割方法之拘束
(B)分割共有物之訴為普通共同訴訟
(C)分割共有物之訴為形成訴訟,當事人成立之訴訟上和解發生使共有物分割之形成效力
(D)土地分割共有物之判決確定時,原告所分得部分,縱未經土地分割登記,原告仍已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26138
統計:A(21),B(21),C(157),D(312),E(0)

用户評論

nuova105】評論

分割共有物之訴為形成之訴,其訴訟標的之形成權,須以法院之判決直接發生、變更或消滅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分割共有物之訴所成立之訴訟上和解,則係基於當事人之協議解決其分割方法,僅生協議分割之效力,不生形成判決分割之效力,無從逕依和解筆錄消滅共有權及取得單獨所有權。(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1016號、58年台上字第1502號判例參照)。

oukumo199375】評論

宣示登記原則(相對登記要件)因:繼承  強制執行 徵收 法院之判決 

Steven】評論

既然是: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那為什麼:分割共有物之訴所成立之訴訟上和解係基於當事人之協議解決其分割方法,僅生協議分割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