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 有關公示送達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法院對於應為送達處所不明之當事人已為公示送達後,對該當事人仍應為公示送達者,依職權為之
(B)公示送達,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 30日發生效力
(C)駁回公示送達聲請之裁定,不得抗告
(D)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法院僅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94415
統計:A(659),B(108),C(37),D(30),E(0)

用户評論

一步一腳印】評論

公示送達:行政訴訟20天,民訴20天,刑訴30天。對外國人都是60天。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145條 (囑託送達-於外國為送達)於外國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不能依前項規定為囑託送達者,得將應送達之文書交郵務機構以雙掛號發送,以為送達,並將掛號回執附卷。

劉美化】評論

請問〈D〉錯在哪裡?

Majie Chen】評論

(D)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法院僅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 (D錯在公示送達基準不只依聲請而已,含以下黃底紅字共3項基準)民事訴訟法 第149條 (聲請公示送達之事由)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三、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駁回前項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者,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原告或曾受送達之被告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受訴法院陳明,致有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者,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