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lbourne】評論
依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1項規定,下列各款文書,當事人有提出之義務:一、該當事人於訴訟程序中曾經引用者。二、他造依法律規定,得請求交付或閱覽者。三、為他造之利益而作者。四、商業帳簿。五、就與本件訴訟有關之事項所作者。
【貼貼樂 ( ̄︶ ̄)↗】評論
8 關於文書證據方法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私文書他造不爭執其真正,舉證人仍應證其真正 (B)第三人違背文書提出義務,法院得認依該文書證明之事實為真實 (C)私文書經公證人認證者,推定其為真正 (D)當事人於訴訟程序中曾經引用之文書,不負提出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