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 關於訴訟上和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院僅得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當事人試行和解
(B)第三人經法院許可,亦可參加和解
(C)和解成立者,與終局判決具有同一之效力,當事人仍得上訴救濟之
(D)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時,當事人應另提簡易程序救濟之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53808
統計:A(27),B(695),C(36),D(13),E(0)

用户評論

Livia】評論

(A) 第 377 條 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亦得為之。(B) 第 377 條 第三人經法院之許可,得參加和解。法院認為必要時,亦得通知第三人參加。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501條 (提起再審之程式)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聲明不服之判決及提起再審之訴之陳述。三、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四、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再審訴狀內,宜記載準備本案言詞辯論之事項,並添具確定終局判決繕本或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