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n Hom Lin】評論
幫你整理(A)當事人如表示第三人不得參加訴訟,應釋明理由且供擔保後,聲請法院裁定不允其參加= 得聲請法院駁回(B)正確(C)參加人僅得於最後事實審行爭點整理程序之前,輔助當事人為攻擊防禦之訴訟行為= 一切訴訟行為(D)當事人應於訴訟繫屬中,將訴訟告知於因自己有可能敗訴而有經濟上、事實上與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 沒有經濟上、事實上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61條 (參加人之權限)參加人得按參加時之訴訟程度,輔助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其行為與該當事人之行為牴觸者,不生效力。
【snoopy75smb】評論
(A)當事人如表示第三人不得參加訴訟,應釋明理由且供擔保後,聲請法院裁定不允其參加(X;聲請法院駁回其參加,不須釋由與擔保)(B)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O)(C)參加人僅得於最後事實審行爭點整理程序之前,輔助當事人為攻擊防禦之訴訟行為(X;參加人得輔助一切訴訟行為)(D)當事人應於訴訟繫屬中,將訴訟告知於因自己有可能敗訴而有經濟上、事實上與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X;祇有法律上利害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