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 關於第三審上訴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違背當事人之合意管轄之第二審判決,得為上訴第三審之判決違背法令之理由
(B)上訴第三審,得以原判決進行爭點整理程序時,未履行公開審理原則,為上訴理由
(C)第三審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 60 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於最高法院。未提出者,最高法院應不命補正,即裁定駁回
(D)以民事訴訟法第 469 條以外之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須經第三審法院之許可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43029
統計:A(46),B(105),C(45),D(535),E(0)

用户評論

Melbourne】評論

(A)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3款規定,有法院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情形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B)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5款規定,有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又依同法第27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受命法官為闡明訴訟關係,得為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事項時,並得不用公開法庭之形式行之。故可知進行爭點整理程序時,得不公開。(C)依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規定,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D)依民事訴訟法第469-1條。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469-1條 (上訴許可制)以前條所列各款外之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須經第三審法院之許可。前項許可,以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者為限。

好貓咪】評論

(A)違背當事人之合意管轄之第二審判決,得為上訴第三審之判決違背法令之理由第 467 條 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第 469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三、法院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者。 (B)上訴第三審,得以原判決進行爭點整理程序時,未履行公開審理原則,為上訴理由第 467 條 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第 469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五、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者。 (C)第三審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 60 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於最高法院。未提 出者,最高法院應不命補正,即裁定駁回第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