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檢察官以甲、乙共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將其二人向法院提起公訴。案件於法院審理中,甲因逃亡,傳拘無著為法院發布通緝,乙最後則為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並發監執行。之後甲為警緝獲到案,甲在其案件於第一審法院審理時,聲請傳喚已經在監執行之乙為證人,經法院提解乙到庭,乙以刑事訴訟法第 181 條規定:「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前條第一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對甲之辯護人所詰問問題,全部概括行使拒絕證言權,請附理由回答:乙上開拒絕證言權之行使,是否合法?(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03852
統計:A(95),B(31),C(1407),D(276),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強制調解之事件.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反訴
用户評論
【王淑錦】評論
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撤回不得附條件或期限) 於本案經終局判決後將訴撤回者,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一事不再理)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264條 (反訴之撤回)本訴撤回後,反訴之撤回,不須得原告之同意。
【elma0316】評論
(A)原告於終局判決後即不得撤回起訴 →可撤回,但不得提起同一之訴(B)原告撤回起訴時皆應得被告之同意 →不一定(C)本訴撤回後,反訴之撤回,不須得原告之同意 →正確(D)於本案經言詞辯論終結後將訴撤回者,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 →應得其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