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甲住居所在臺中,有販賣毒品前科。某日住居所在桃園之乙向甲購買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相約在桃園火車站交貨完畢。乙攜帶該毒品至臺北市某夜店施用,適逢警察臨檢,查出上情,將甲、乙均移送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起訴。試問臺北地方法院對於甲、乙是否均有管轄權?請敘述理由詳加說明。假若乙嗣因車禍死亡經臺北地方法院為不受理判決,該法院可否就甲之部分續行審理判決?其理由為何?(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85
統計:A(23),B(34),C(942),D(58),E(0)

用户評論

Susan Chen】評論

轉:依民訴400II,既然該訴被不合法駁回,那麼根本就沒有實體審查該抵銷之抗辯,從而也就不是法條裡所說的"成立與否經裁判",因此當然不生既判力。

貼貼樂 ( ̄︶ ̄)↗】評論

(D)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 V民事訴訟法 第254條 (當事人恆定原則)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前項情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前項裁定,得為抗告。第一項情形,第三人未參加或承當訴訟者,當事人得為訴訟之告知;當事人未為訴訟之告知者,法院知悉訴訟標的有移轉時,應即以書面將訴訟繫屬之事實通知第三人。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

Joan Huang】評論

(C)被告於訴訟中提出抵銷之抗辯,惟該訴訟因原告之訴不合法經法院駁回,被告抵銷之抗辯仍生既判力n249條1項6款 起訴不合法,形式上不合法這關就被打掉了,更不可能進入實體有理由既判力這個關卡。

k8750500】評論

第 40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