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峻瑋】評論
公務人員任用法 §26 I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三親等
【SYL】評論
這個問題想想現任勞動長就大概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