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甲雖家財萬貫,生活豪奢,但卻常年逃稅,積欠國稅局稅款數千萬元而不願繳納。政府決定採取「關人討債」的策略,欲將甲處以管收處分,以迫使甲繳交積欠稅款。請問:
【題組】⑴國家可否以管收方式迫使人民繳稅?若要使此類管收處分合憲,立法者應建制那些基本規定來保障人民權利?(1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72064
統計:A(219),B(2117),C(141),D(13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第 131 條、緊急搜索之要件及事後審查制度、逕行搜索與緊急搜索

用户評論

【用戶】陳彥樺

【年級】小五下

【評論內容】第 43-1 條 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之規定,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行詢問、搜索、扣押時,準用之。前項犯罪嫌疑人詢問筆錄之製作,應由行詢問以外之人為之。但因情況急迫或事實上之原因不能為之,而有全程錄音或錄影者,不在此限。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43條 (筆錄之製作)前二條筆錄應由在場之書記官製作之。其行訊問或搜索、扣押、勘驗之公務員應在筆錄內簽名;如無書記官在場,得由行訊問或搜索、扣押、勘驗之公務員親自或指定其他在場執行公務之人員製作筆錄。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40條 (公文書之增刪附記)公務員制作之文書,不得竄改或挖補;如有增加、刪除或附記者,應蓋章其上,並記明字數,其刪除處應留存字跡,俾得辨認。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訊問被告、自訴人、證人、鑑定人及通譯,當場制作筆錄時,下列何者得不予記載? (A)受訊問人之陳述(B)訊問之處所(C)對於受訊問人之訊問(D)訊問人之年籍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