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Ellen Chen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 487 條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第 488 條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向為裁定之原法院或原審判長所屬法院提出抗告狀為之。適用簡易或小額訴訟程序之事件或關於訴訟救助提起抗告及由證人、鑑定人、通譯或執有證物之第三人提起抗告者,得以言詞為之。但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提起抗告者,不在此限。提起抗告,應表明抗告理由。第 489 條(刪除)第 490 條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原法院或審判長未以抗告不合法駁回抗告,亦未依前項規定為裁定者,應速將抗告事件送交抗告法院;如認為必要時,應送交訴訟卷宗,並得添具意見書。第 491 條抗...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491條 (抗告之效力)抗告,除別有規定外,無停止執行之效力。原法院或審判長或抗告法院得在抗告事件裁定前,停止原裁定之執行或為其他必要處分。前項裁定,不得抗告。
【用戶】elma0316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A)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得再為抗告 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B)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 ○(C)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送交抗告法院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D)抗告,除別有規定外,不應停止原裁定之執行
【用戶】【站僕】摩檸Morning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原本題目:21 關於抗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得再為抗告(B)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C)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送交抗告法院撤銷或變更原裁定(D)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停止原裁定之執行修改成為21 關於民事抗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得再為抗告(B)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C)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送交抗告法院撤銷或變更原裁定(D)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停止原裁定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