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關於舉證責任分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關於給付遲延責任之可歸責性要件事實,應由債權人負舉證責任
(B)關於非債清償之不當得利之無法律上原因要件事實,應由請求人負舉證責任
(C)關於無權占有他人已登記不動產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應由請求人對占有人之占有係無權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D)關於借款返還請求之訴,應由債務人對於債權人未交付該款項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60753
統計:A(212),B(857),C(358),D(10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舉證責任、舉證責任、給付、確認、形成之訴之舉證責任

用户評論

Michael Chu】評論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21 年上字第 1956 號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當然負遲延責任,其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未為給付者,債務人雖不負遲延責任,但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應由債務人負舉證之責→(A)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28 年上字第 1739 號非債清償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以債務不存在為其成立要件之一,主張此項請求權成立之原告,應就債務不存在之事實負舉證之責任→(B)

elma0316】評論

下列何正確?(A)關於給付延遲責任之可歸責性要件事實,應由債權人負舉證責任 →債務人(B)關於非債清償之不當得利之無法律上原因要件事實,應由請求人負舉證責任→對(C)關於無權占有他人已登記不動產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應由請求人對占有人之佔有係無權之事實負舉證責任(D)關於借款返還請求之訴,應由債務人債權人對於債權人債務人未交付該款項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李宜雯】評論

(A)給付遲延應由債務人就不可歸責事由負舉證之責任最高法院101台上1497號判決 債權人依給付遲延之債務不履行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時,固無須就債務人之故意或過失等可歸責事由為主張及舉證,而應由債務人就不可歸責之事由致未為給付而不負遲延責任,為主張及舉證(民法第二百三十條參照),然債權人就其所受之損害,與債務人之給付遲延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一事,仍應負證明之責。 (C)占有人自應就其取得占有係有正當權源之事實證明之。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120號判決要旨 以無權占有為原因,請求返還土地者,占有人對土地所有權存在之事實無爭執,而僅以非無權占有為抗辯者,土地所有權人對其土地被無權占有之事實無舉證責任,占有人自應就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