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hael Chu】評論
※舉證責任減輕壹、任意性之舉證責任分配:一般原則之突破–證據契約貳、民事訴訟法§277但書一、舉證責任之例外-法律別有規定(民訴§277但書):㈠訴訟前: ⒈情報請求權⒉責任要件之調置: ①責任要件之簡化–例如無過失責任; ②其他–例如以保護法規或法益保護範圍之擴大等 ⒊其他–如過失責任之推定 ㈡訟訴上:⒈民事訴訟法第222 條第2 項(自由心證主義–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 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當事人證據責任減輕)⒉民事訴訟法第 282 條之1(證明妨礙–當事人因妨礙他造使用,故意將證據滅失、隱匿或致礙難使用 者,...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367-1條 (當事人訊問)法院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訊問當事人。前項情形,審判長得於訊問前或訊問後命當事人具結,並準用第三百十二條第二項、第三百十三條及第三百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或具結者,法院得審酌情形,判斷應證事實之真偽。當事人經法院命其本人到場,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視為拒絕陳述。但命其到場之通知書係寄存送達或公示送達者,不在此限。法院命當事人本人到場之通知書,應記載前項不到場及第三項拒絕陳述或具結之效果。前五項規定,於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準用之。民事訴訟法 當事人訊問 相關法條
【snoopy75smb】評論
(A)舉證責任轉換(O)(B)證明度降低(O)(C)證明妨礙(O)(D)當事人訊問(X;無關舉證責任減輕)「舉證責任轉換法則」係根源於英美法侵權行為法中所謂「Res ipsa loquitur」(「事實證明過失法則」或「事情本身為自已說話」)之法則,由英國法院於一八六三年創為判例,乃一種情況證據法則。美國法院准許對不當醫療行為案件適用此法則時,應由原告舉證二項要件: (一)事故由一般人在「一般常識」判斷下,如非某人過失,通常不會發生。例如,手術器械留在病人肚子裡。(二)事件發生之原因應為被告完全控制。如果某一醫療行為天生具有產生特殊傷害或併發症之風險,則不適用此法則,因為傷害之可能發生,非被告所能完全掌控。當原告舉證上列二要件後,法院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