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甲欲以乙為被告,請求法院判命乙清償借款新臺幣100萬元,惟因擔心乙脫產致其日後執行困難,試問甲於提起本案民事訴訟前,得先聲請:
(A)第三人撤銷之訴
(B)假處分
(C)強制執行異議之訴
(D)假扣押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59237
統計:A(1),B(38),C(8),D(1106),E(0)

用户評論

藝幻】評論

第五百二十二條(聲請假扣押之要件)   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  前項聲請,就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亦得為之。【相關書狀】書狀連結1;書狀連結2【解釋/判例】26年渝上867*31年聲151*49年台抗4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507-1條 (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要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得以兩造為共同被告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提起撤銷之訴,請求撤銷對其不利部分之判決。但應循其他法定程序請求救濟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 第五編之一 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 相關法條

生活中唯一的殘疾就是消極的】評論

http://www.rclaw.com.tw/post-204-3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