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下列何種情形,法院應依職權對該當事人為公示送達?
(A)應為送達的處所不明
(B)依法為公示送達後,對於同一當事人仍應為公示送達
(C)於有治外法權人的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
(D)應於外國為送達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2522
統計:A(295),B(1317),C(59),D(38),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支付命令、公示送達、舉證責任

用户評論

五色幸運草】評論

第 149 條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三、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  規定辦理而無效者。駁回前項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者,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原告或曾受送達之被告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受訴法院陳明,致有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者,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第 150 條依前條規定為公示送達後,對於同一當事人仍應為公示送達者,依職權為之。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149條 (聲請公示送達之事由)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三、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駁回前項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者,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原告或曾受送達之被告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受訴法院陳明,致有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者,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