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瞿士傑】評論
(A),(B),(C)都是法律明文規定的不變期間,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而遲誤才可以聲請回復原狀.(D)是法院自己訂立的通常法定期間,錯過不能聲請回復原狀.最佳解與二樓都沒有搞清楚問題本質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165條 (聲請回復原狀之程序)因遲誤上訴或抗告期間而聲請回復原狀者,應以書狀向為裁判之原法院為之;遲誤其他期間者,向管轄該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之法院為之。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時期,應於書狀內表明並釋明之。聲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
【snoopy75smb】評論
不變期間不因重大理由而改變,遲誤期間的救濟方式是聲請回復原狀,但要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方能聲請,條件嚴格。10日的聲請回復原狀期間似乎是不變期間(不得伸長或縮短之),但卻用〈準用〉聲請回復原狀方式救濟。結論是10日的聲請回復原狀期間不是不變期間(101年司法五第5題),但可用聲請回復原狀救濟(本題)。原10筆畫
【Vita】評論
可補正的文件屬於彈性期間,由法官訂抗告 上訴 再審 聲請回復原狀期間屬於明文規定的不變期間=不能改變的期間例外可以的情況只有天災和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