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幻】評論
第七十條之一(訴訟代理人之權限)*立法理由 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該訴訟代理人得代理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不得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 當事人自行委任訴訟代理人或表示自為訴訟行為者,前項訴訟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 前項情形,應通知選任之訴訟代理人及他造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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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132條 (對訴訟代理人之送達)訴訟代理人受送達之權限未受限制者,送達應向該代理人為之。但審判長認為必要時,得命送達於當事人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