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某甲之住所在新竹市,某日開車到臺南市出差,途經臺中市時不慎撞傷住所於臺東市之某乙,導致乙骨折受傷。若某乙欲對某甲提起訴訟,主張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問下列那二個法院有管轄權?
(A)臺中地方法院與新竹地方法院
(B)臺中地方法院與臺東地方法院
(C)臺中地方法院與臺南地方法院
(D)新竹地方法院與臺東地方法院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7173
統計:A(1033),B(79),C(13),D(33),E(0)

用户評論

藝幻】評論

第十五條(因侵權行為涉訟之特別審判籍)   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因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上事故,請求損害賠償而涉訟者,得由受損害之船舶最初到達地,或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其船籍港之法院管轄。  因航空器飛航失事或其他空中事故,請求損害賠償而涉訟者,得由受損害航空器最初降落地,或加害航空器被扣留地之法院管轄。【解釋/判例】56年台抗369【相關法規】§20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1條 (普通審判籍-自然人)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在外國享有治外法權之中華民國人,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以中央政府所在地視為其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