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1 擔任法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之學者專家,對於下列何者事項,僅得列席表示意見而無表決權?
(A)法官之轉任
(B)法官之解職
(C)法官之免職
(D)法官之調動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29577
統計:A(21),B(33),C(70),D(122),E(0)

用户評論

【用戶】elma0316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法官法 4學者專家對法官之初任、再任、轉任、解職、免職、候補、試署法官予以試署、實授之審查及第十一條所規定之延任事項,有表決權;對其餘事項僅得列席表示意見,無表決權。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法官法 第4條 (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司法院設人事審議委員會,依法審議法官之任免、轉任、解職、遷調、考核、獎懲、專業法官資格認定或授與、第十一條所規定之延任事項及其他法律規定應由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之事項。前項委員會,以司法院院長為當然委員並任主席,除第一款委員外,其他委員任期一年,得連任一次,名額及產生之方式如下:一、司法院院長指定十一人。二、法官代表十二人:最高法院法官代表一人、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代表一人、高等法院法官代表二人、高等行政法院及智慧財產法院法官代表一人、地方法院及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代表七人,由各級法院法官互選之。三、學者專家三人:由法務部、律師公會全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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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法官法 第11條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院長、庭長之任期)高等法院以下各法院及高等行政法院、其他專業法院院長、庭長之任期為三年,得連任一次。但司法院認為確有必要者,得再延任之,其期間以三年為限。前項院長不同審級之任期,應合併計算。司法院每年應對前項院長之品德、操守、執行職務之能力及參與審判工作之努力等事項,徵詢該院法官意見,並得參酌徵詢結果,對任期尚未屆滿者免兼院長職務。第一項庭長同審級之任期,應合併計算。其任期屆滿連任前,司法院應徵詢該庭長曾任職法院法官之意見。司法院於庭長任期中,如發現有具體事證,足認其有不適任庭長之情事者,得對其免兼庭長職務。院長及庭長之調任、連任、延任、免兼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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