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i Lin】評論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 1 條為鼓勵教育實驗與創新,實施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以保障人民學習及受教育權利,增加人民選擇教育方式與內容之機會,促進教育多元化發展,落實教育基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特制定本條例。第 10 條 實驗教育計畫結束六個月前,計畫主持人應提出結果報告,並得同時提出續辦之申請。第 12 條 學校法人及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申請改制或新設私立實驗教育學校:一、招生對象為六歲至十八歲之學生。二、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四百八十人;每年級學生不得超過四十人。三、專任教師對學生人數之比例不低於一比十;其應有專任教師人數之一半,得以兼任教師...
【cindy840702】評論
107修法第11條實驗教育計畫結束六個月前,計畫主持人應提出結果報告B)學生總人數在第14條每年即不得超過50人國中小~高中階段者不得600人只有國中/高中有辦理的,不得超過240人,且每年級不受50人限制若有問題請在下面留言修改~謝謝~^^~
【Judy Chen】評論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A)第11條 實驗教育計畫結束六個月前,計畫主持人應提出結果報告,並得同時提出續辦之申請。(B)第14條 學校法人及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申請設立或改制私立實驗教育學校:一、申請設立或改制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實驗教育學校者,應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二)每年級學生人數不得超過五十人,自國民教育階段至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六百人。但僅單獨辦理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或國民中學教育階段者,其學生總人數,分別不得超過二百四十人,每年級學生不受五十人之限制。二、申請設立或改制私立專科以上實驗教育學校者,應符合下列各目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