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ayano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就公務員的故意、重大過失、怠職責任,人民向國家申請國賠,人民向國家申請國賠。(乃國家代位責任論:本質上仍是公務員的責任,國家僅代公務員先行填補人民的損害,之後國家再經內部程序向公務員求償)國賠的構成要件:1. 行為人:(最廣義)公務員2. 乃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利中3. 行為人乃「故意、過失」,且須構成「不法/怠於職務」4. 人民的自由/權利有遭到侵害5. 行為與損害有「因果關係」結論:甲不是不用負責,而是先由國家代為賠償人民的損失,之後國家再向甲追究責任及求償)國家賠償法的適用:特別法>國家賠償法>民法國家賠償法的特別法:1. 刑事補償法 (ex 冤獄賠償)2. 土地法 (ex 土地登記錯誤)3. 鐵路法 4. 警械使用條例 (ex 警械使用不當)5. 原子能法、核子損害賠償法 (ex 核子事故)6. 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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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這題我也有疑問憲法24條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國賠這部分沒問題不是申請國家賠償,某甲也要負刑事與民事責任?如果國家事後再跟某甲求償那不就不是民事責任了----------------------------哦,他寫的是民法侵權行為責任不是民事責任搞這種一個字的文字遊戲...另外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所以如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