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 下列有關自認之敘述,何者正確?
(A)甲列乙為被告,起訴請求返還借款,言詞辯論中,乙承認與甲有借款關係存在,但該筆借款已經清償,則乙之行為屬於擬制自認
(B)基於言詞審理主義,當事人在準備書狀中所為之自認,法院不得加以斟酌
(C)當事人所為之自認,一律不得加以撤銷
(D)關於訴訟上自認及不爭執事實之效力之規定,在撤銷婚姻之訴,於構成撤銷婚姻之原因、事實,不適用之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84475
統計:A(122),B(24),C(35),D(384),E(0)

用户評論

貼貼樂 ( ̄︶ ̄)↗】評論

家事事件法 第58條 (婚姻關係不適用自認及不爭執事實之效力)關於訴訟上自認及不爭執事實之效力之規定,在撤銷婚姻,於構成撤銷婚姻之原因、事實,及在確認婚姻無效或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於確認婚姻無效或婚姻不存在及婚姻有效或存在之原因、事實,不適用之。家事事件法 婚姻事件程序 相關法條

elma0316】評論

為何婚姻關係,不適用"自認"呢?!!!當事人想離婚了,外人為何要阻擋呢?

圓碩法律】評論

預防當事人之間串通打假訴訟

snoopy75smb】評論

(A)甲列乙為被告,起訴請求返還借款,言詞辯論中,乙承認與甲有借款關係存在,但該筆借款已經清償, 則乙之行為屬於擬制自認(X; 自認有所附加或限制者,應否視有自認,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B)基於言詞審理主義,當事人在準備書狀中所為之自認,法院不得加以斟酌(X;辯論主義)(C)當事人所為之自認,一律不得加以撤銷(X;自認人能證明與事實不符或經他造同意者,得撤銷)(D)關於訴訟上自認及不爭執事實之效力之規定,在撤銷婚姻之訴,於構成撤銷婚姻之原因、事實,不適用之(O)